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不予批捕意见书
北京市苍屏区人民检察院:
苍屏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木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木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辩护人于年1月25日至2月19日,五次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木某某,听取了其对涉案过程、纪检审查的全部供述、辩解和说明。同时,辩护人收到关于本案的多份材料、录音和信息。现就案件情况向检察机关说明如下:
1、年4月30日,李某某、李某某投资设立明态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明态集团]);[明态集团]是北京集力国际教育有限公司(简称[集力教育])投资人;年5月4日,北京集力学院(简称[集力学院])成立并隶属于[集力教育];[集力学院]成立下级主体北京明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明态物业])。投资或管理关系顺序如下:[李某某、李某某]——[明态集团]——[集力教育]——[集力学院]——[明服物业]。
2、年5月13日,李某某、李某某投资设立集力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力集团]);年3月24日,李某某、李某某投资设立浙江集力控股集团公司(简称[浙江集团];年港股[果闰控股]更名为集力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集力汽车]),现股东有李某某、[浙江集团]、[集力集团]等。年3月28日集力成功收购瑞典品牌[我儿我];年5月收购马来西亚品牌[包疼]。
[集力汽车]
投资\管理顺序如下:[李某某、李某某]——[浙江集团][瑞典我儿我]
[马来包疼]
3、年底,木某某入职[集力学院],年6月至年12月任[集力学院]执行校长。作为[集力学院]改革者的木某某天工作夜以继日,为减员增效亲手解职、解聘名[集力学院]员工;驾驶座车被砸坏两次,收到恐吓信、威胁信不计其数。终将年亏损万的[集力学院]改制革新达到年盈利1.2亿。年1月6日,木某某调离[集力学院]任[明态集团]副总裁(附件1-文件)。保守势力[集力学院]校长王某某、[集力学院]副校长潘某某对[集力学院]执行校长木某某的改革的成绩羡慕,嫉妒,恨。
4、年[明态集团]掀起审计风暴,[浙江集团]党委书记、副总裁陈某某,[明态集团]审计负责人王某某,主导了[集力学院]的审计工作。涉案人员(欧阳除外),十年以上一直跟随王某某[集力学院校长]、潘某某[集力学院副校长],客服部负责人李某某、物业部负责人胡淼焘二人是潘某某的干儿子;总经办负责人赵某某是潘某某的干女儿。
5、改革者木某某就像秦朝变法者商鞅,更像汉景帝时期的晁错受到全部保守势力的嫉妒和打压。于是[明态集团]王某某将目标锁定木某某。王某某威逼、利诱杜某某指证木某某
6、年11月10日,将木某某带至[集力学院]行政楼。木某某接受陈某某等人的审讯,并被迫向[浙江集团]转帐35万。
7、王某某到苍屏区公安分局码吃扣派出所报案,木某某、欧阳某某、李某某、高某、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公安机关表示本案不是职务侵占而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于是陈某某、王某某等人重新建立指控证据体系
8、年2月13日,陈某某、陈某([浙江集团]职员)、王某某约谈木某某妻
子李某某,以“家属刑事处罚”“木某某五年以上”为要挟,希望通过家属、律师改变木某某供述,将纪检的“职务侵占”证据体系更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证据体系。
9、年1月28日辩护人向公安机关递交《木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取保候审申请书》,年2月17日向公安机关递交《木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律师意见书》《办案纪律意见书》《杜某某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代理人资格意见书》《相关人员干涉司法、扰乱取证、违法乱纪意见书》《主从关系意见书》《木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证据材料查封扣押申请》。
基于以上事实,辩护人认为:[浙江集团]收购瑞典“我儿我”,收购马来西亚“包疼”,“集力汽车”香港资本市场借壳上市。[浙江集团]已经不是简单的私营企业,其在国际上有着巨大影响,[浙江集团]应当承担社会义务、社会责任,更应承担法律义务、法律责任。辩护人希望本案程序公正、证据公正、实体公证,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国际舆论和评价。
基于辩护人掌握的案情事实、证据线索、录音材料,结合本案的报案、侦查等情况,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木某某虽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依主客观相结合原则,遵循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恶性较低。且有妻子产子不满一个月需要照顾。恳请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理由如下:
第一部分定罪证据合法性审查和适用问题
[明态集团]纪委、[明态集团]审计相关部门,直接行使公安机关侦查职权介入本案,致本案全部证据污染,已经不能客观反应案情和事实。特别是杜某某和木某某的言词证据不再让人信服。
一、取证内容和细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需要满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条件。此两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大学校长在外开班授课无多大区别;虽然涉嫌违规违纪,但是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证据确实、充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一对一”受贿犯罪案件手段更为隐蔽,证据更容易发生变化,取证认定工作更为艰难。年6月,木某某任[集力学院]执行校长。假设存在涉案事实,也都发生在三、四年以前,木某某不记得的事实,行贿人杜某某也不可能记得,即使行贿人杜某某随便指控也会落“孤证无法印证”的状态。
三、证据审查和适用
年11月10日,[明态集团]纪检、审计10余人将木某某带至[集力学院]行政
楼。期间讯问、记录、录音/像、制作材料,并要求向指定帐户交纳钱款30多万。
(一)单位不是合法取证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只能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负责;监察委员会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明态集团]单位纪委、审计取证没有法律依据,无论取得的是“言词证据”还是“书证、物证”都不是合法证据。(二)单位取得证据不能适用证据种类取决于原始载体和形成时间,因为书证形成于案发之时,所以年11月10日[明态集团]纪委、审计取得的材料只能是“证人证言”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同时上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自书供述同样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
四、杜某某言词证据非法证据排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会受到刑事处罚;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同样受到刑事处罚。趋利避害是人类的本性,本案涉嫌行贿人杜某某为什么致自己于不利地位?年2月17日向公安机关递交《杜某某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申请,也恳请检察机关谨慎适用杜某某供述。
(一)杜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木某某受贿案与杜某某行贿案是对合关系,木某某、杜某某双方的行为互为因果,所以木某某的犯罪嫌疑人身份也确定了杜某某的犯罪嫌疑人身份。杜某某的言词证据不是证人证言,更不是被害人陈述,而是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二)杜某某曾受到威逼、利诱和压力
见录音资料和[说明如下5],王某某说“杜某某在案子里面作了很大的贡献…他在奖励的范围之内…我软的硬的也都给他施了一下压,…那你食堂的经营就别包了,在压力之下,说出了事实,也是很配合工作。…后来我也告诉他方法,让他取证,把这个问题作实。”
(三)辩护人已依法申请非法证据非除
依据两高三部《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第一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六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综上,[明态集团]纪委、审计相关部门,直接行使公安机关侦查职权介入本案,致本案全部证据污染,已经不能客观反应案情和事实。特别是杜某某和木某某的言词证据不再让人信服。
第二部分干涉司法、扰乱取证、违法乱纪
辩护人认为王某某、陈某某不具有控告人代理人资格和身份;王某某威胁、利诱行贿人杜某某;陈某某等人在行政楼私设公堂强迫转款35万;[浙江集团][明态集团]作法简直是文化大革命重现。
一、王某某、陈某某不是本案的被害人代理
见[说明如下1、2],[明态集团][浙江集团]工商注册信息如下。
[李某某、李某某]——[明态集团]——[集力教育]——[集力学院]—[明服物业]
[马来包疼]
[李某某、李某某]——[浙江集团][瑞典我儿我]
[集力汽车]
木某某、欧阳某某、李某某、胡某某、高某涉嫌犯罪的原因和身份是[集力学院][明服物业],被害人是[集力学院]和[明服物业],被害人不是[明态集团]更不是[浙江集团]。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刑事当人分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五种。王某某、陈某某没有资格成为控告人和被害人代理人。
二、[浙江集团]主导刑事调查
年11月,将木某某带至[集力学院]行政楼。见[说明如下6]要求木某某调查期间应遵守的规定8不得;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条,条,条,条,条,条,25条,26条,67条,68条;要求上交钱款至[浙江集团]工会帐户。[浙江集团]客观调查案情都属于违反法律,何况威胁、引透杜某某;恐吓、要挟木某某家属。
三、王某某威胁利诱杜某某
详见[第一部分四杜某某言词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在赘述。
四、恐吓威胁家属干扰供述
(一)陈某某透露侦查内容
陈某某向家属表示,木某某在公安机关全不承认了,多次翻供,态度是最差的(见[说明如下8])。
(二)陈某恐吓家属李某某
陈某表示,追究隐匿财产亲属的犯罪刑事责任;我们随便拿一些事情凑到万以上,这东西我不骗你,你去问律师。(见[说明如下8])
(三)王某某重建证明体系
王某某向公安报案的证明体系是职务侵占;而后按公安机关的要求改变证据体系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见录音资料和[说明如下7]
因为报案后,公安机关明确否定了1.2单位财物;所以[浙江集团]纪检和[明态集团]审计才会千方百计的要求证明2.2工作之便;2.3谋取利益(损害单位);所以才会有陈某某对家属的翻供一说;所以才会有陈某的要挟家属通过律师游说木某某改变供述之说。
五、防止王某某制作伪证
辩护人请贵院高度重视欧阳某某、李某某指证木某某的供述;本案无论木某某是否受贿案情事实都杜某某与木某某的“一对一”关系,本案出现杜某某分别向三人行贿(木某某35万,欧阳某某6万,李宪勇0.4万)。明显是将“一对一”关系,转换成“一对四”关系,明显是制作欧阳某某和李宪勇的旁证或传来证据,特别是李某某(潘某某干儿子)自污受贿0.4万简直阴险!毒辣!
六、向[浙江集团]工会转款35万
录音材料显示陈某某要求木某某向[浙江集团]工会帐户转款35万;年11月29日16时23分28秒木某某向工会帐户转款35万(附件-11)。假设成立受贿行为,那么受贿款来源于行贿人,受贿款不是[明态集团]或[集力学院]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明态集团]无权收取,[浙江集团]更是无权要求收取。辩护人申请调查此款流向和用途,若此款非法转入公安机关,贵更应高度重视。
七、干涉司法、扰乱取证、违法乱纪
陈某某作为[浙江集团]党委书记,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以刑事侦查、刑事处罚为手段,干涉其他单位[集力学院]违法犯罪事件,为[浙江集团]非法取得钱财。陈某某将国家法律置于何地,将单位组织置于何地,难道他只是在为某个老板服务和谋利吗?
陈某以“家属刑事处罚”“木某某五年以上”为要挟,希望通过家属、律师改变木某某供述,将纪检的“职务侵占”证据体系更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证据体系。陈某手段恶劣,居心险恶。
王某某作为[集力学院]上级[明态集团]的审计负责人,威胁、引诱杜某某供述,指使杜某某调查取证,她的心中难道只有集体利益和工作热情,没有刑事法律和国家利益。到现在王某某还在威胁、利诱他人收刮集木某某犯罪的材料和证据(有录音),简直无视党纪国法。
第三部分共同犯罪律师意见
[浙江集团]定性“所涉10名人员都够成上下级或同事关系,相互纠结、相互串通、相互利用、相互包庇,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里频频作案形成一个利用职权非法获利的利益共同体”,并暗示木某某就是窝案的首领、头子,木某某放纵或合谋犯罪。
辩护人认为[明态集团]定性错误别有用心,我们认为[集力学院]窝案是潘某某的放任和纵容,是王某某的包庇和保护。
一、[浙江集团][明态集团]和主动归案
[浙江集团][明态集团]同样指控木某某、欧阳某某、李某某、胡某某、高某,为什么李某某、胡某某、高某能够主动归案,而木某某、欧阳某某没有主动归案,难道因为木某某、欧阳某某是外来人,是后来人吗?
二、整体案件的放任和纵容是潘某
从人员关系上分析,涉案人员,李某某、胡某某、高某多年一直跟随潘某某,客服部负责人李某某(工作10年以上)、物业部负责人胡某某(工作10年以上)二人是潘某某的干儿子;总经办负责人赵某某是潘某某的干女儿;高某在[集力学院]工作也超过8年。与他们相比木某某确实是后来者,也确实是外来者。
从涉案时间上分析,木某某年1月调离集力学院(附1),全部案件几乎发生在木某某不在集力学院期间。木某某任期内涉案也是个案,与共同犯罪无关。
从具体案情上分析,见部分案件情况分析(附件9),大部分案件发生在和年,为了拉上木某某才人为的将审查扩大到年。
三、共同犯罪行为和数额律师意见
纪检审计李某某万;高某85万;胡某某35万;木某某35万;欧阳某某39万;其中行贿人行贿后李某某、高某、胡某某分钱行为定性为共同犯罪,犯罪数额合并计算,基于作用应并为主犯。木某某的共同犯罪问题,应遵循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认定。
第四部分恳请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
辩护人收到近15个小时的录音材料,才发现本案存在巨大的特殊性,才知道本案存在特别复杂的拉帮结伙、排除异已,为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为了防止出现不必要的司法结果,恳请不予批准逮捕木某某。
一、木某某是李某某唯一扶养人
年1月21日12时,木某某妻子李某某产下男孩(附件-10),李某某其父亲母亲体弱多病远在外地;木某某是李某某唯一有能力的抚养和照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唯一扶养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百零五条第(三)款“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唯一扶养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监视居住虽然不同于取保候审,恳请贵局参考适用。
二、恳请适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恳请对木某某适用《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14、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对木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木某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况。
(一)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和口供
本案没有其他共犯在逃,木某某、杜某某取证也已经束,定案定罪证据都已经固定和保全。行贿受贿类犯罪多以言词证据为主,而且最初证据证明效力更大。
(二)木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不会实施新的犯罪
木某某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其本人受过高等教育,没有不良习惯和爱好。更是认罪悔罪,对国家、公众和社会没有现实危险。
(三)本案可能适用徒刑以下刑罚
木某某受贿金额35万以下,即使指控成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相关法律规定,不会高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木某某涉嫌非暴力犯罪,在归案时未见隐匿、逃脱、反抗,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也积极配合司法监管。
综上所述,本案因为[浙江集团]和[明态集团]的前期介入,致疑窦丛生真相变幻莫测。辩护人收到15小时的录音材料更是信息量超大,辩护人认为等公安机关完成《木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律师意见书》《办案纪律意见书》《杜某某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代理人资格意见书》《相关人员干涉司法、扰乱取证、违法乱纪意见书》《主从关系意见书》《木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证据材料查封扣押申请》调查工作之后,另行申请批捕,另行决定批捕才能客观公正裁决。
据此,综合考虑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九十一条不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
此致
北京市苍屏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董艳国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
1、木某某任命通知
2、共同和分别涉案数额
3、威胁、引诱杜某某揭发木某某
4、限制木某某人身自由
5、对木某某使用刑事侦查行为
6、要求木某某上交现金
7、纪检证明体系由职务侵占变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8、恐吓、要挟木某某妻子
9、部分案件情况分析
10、产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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